浯溪水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新埠头水厂取水口上游(湘江南岸)约350米处、470米处有采砂、制砂场。
1、350米处砂场已停止采砂制砂,挖砂船已拖离饮用水源区。制砂设备正在拆除中。2、470米处砂场已停止采砂,挖砂船已拖离饮用水源区,场地已清理完毕。
浯溪水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浯溪水厂取水口下游湘江北岸边300米、浯溪水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新埠头水厂上游湘江北岸边1700米处有制砂场。
1、浯溪水厂取水口下游湘江北岸边300米处采砂场已停止采砂,采砂船已拖离饮用水源区,制砂设备已部分拆除,场地尚在继续清理中。
2018年4月5日对木材加工厂已停水停电,停止运行,现由林业局、国土局、房产局对老厂房和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6月10日前进行厂房拆除,6月20日前进行生态恢复。
桥梁穿越雨水收集处理系统、导流槽、隔离防护栏及事故应急池已施工完毕。桥梁防撞栏已施工完毕。桥梁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标示标牌制作安装完成。
县环保局已立案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下一步提请县下达依法拆除的相关法律文书,6月30日前完成整治。
2017年10月19日县人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关闭。水厂已基本停止生产。6月30日前完成整治。
1月5日按整治方案开始实施,1月26日完成50%整治,现已完成导流槽、应急池、雨水收集系统建设,安装警示标识、桥梁两侧安装防撞护栏,制定应急措施,已备案应急预案,目前,正在复土进行绿化。
由相关单位了一级水源区游船渡口并拖走游船,于2018年3月26日把停留在库区的三艘僵尸船拖离库区并拆解,并由海事局制定了相关制度,杜绝一切船只在一级水源区内活动和停泊;由水利局牵头组建了一支执法队伍对饮用水源区进行日常巡查。
3、“整治情况”应详细描述方案制定情况、整治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是否完成整治”只能填写“已完成”、“正在整治”、“未开始建
设”、“未制定方案”四种类型;“方案时间节点”应填写“开工时间”、“计划完成50%时间”及“最终完成时间”(此栏第一次报送后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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