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永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在行政决定(处罚)作出前本机关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由。”
4.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湖南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保存信息时,依照《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对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最高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法释〔2011〕17号)第二条。
11.本机关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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