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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局局长谷一飞就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答记者提问

类别:永州美食 日期:2018-11-18 9:49:15 人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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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永州市人民将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正式启动本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对此,记者专程采访了永州市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地税局局长谷一飞。

  答:存量房指的是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商品房。一般指二手房,也包括空置房。它是相对于增量房而言的,增量房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

  答: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是指按照房地产估价原理,运用全国统一的评估软件,结合永州实际,建立起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评出房地产价值。用评估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纳税人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用以征收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

  答:首先,此项工作开展是和国务院的要求;基其次,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通过签订“合同”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以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形成了明显的税收漏洞,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其三,开展此项工作,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有效堵塞税收漏洞,防范税收管理风险,促进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并为房地产税制奠定基础。

  答: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的,就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征税。

  答:一是,文中第一条“各地要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二是和赋予征收机关税务行政裁量权。三是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的相关。

  答:这项办法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确定了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履行纳税程序的问题;确定了如何认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问题;确定了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中关于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争议处理问题。

  答: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转让方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承受方须要缴纳契税、印花税等。具体缴纳何种税费,须以每房屋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答: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答:按以下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产交易办证场所的办税窗口申报;由主管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答:需要提交以下资料: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该房屋上一次过户的缴税;房产局已盖章的过户手续;房产局出具的首套住房证明。

  答:市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起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评估比对系统。本比对系统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的地理、建筑结构、朝向、楼层、侧端、特殊景观、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进行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答: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的,可按照的相关,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资料;主管地税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复核后征收税款仍有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答:不能。各级财政、地税、房产、国土等部门都有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责任。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相关政策程序,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或相关完税凭证的,依法不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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