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6月11日上午10点,永州市江永县森林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承包的杉树林里,有人正在盗伐树木。接警后,该局刑侦队迅速赶赴案发现场,让办案的是,违法嫌疑人竟是一名72岁的孤寡老人(6月12日《潇湘晨报》)。
“湖南72岁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透露的信息是耐人寻味的,既可以让我们体会老人对孙子的朴素愿望,也可以让我们体会到生活困顿带给个体的伤痛和无奈,但各方对待事件的处理,则让我们感受到了人文关怀的气息。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杉树林承包人对老人的谅解,还是依法免除对老人的处罚和送给老人200元钱,都让我们看到了情理法的融合与共生可能。实践和历史经验表明,情理法并不仅仅存在于我国传统的历史文本中,而是作为一种历史的积淀和集体的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代人的观念以及对司法的接受程度。也就是说,情理法不仅是一种想象中的合存在,更是一种可以表明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和观。之所以关注和理解乃至大声喝彩对“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的处理方式,就在于其契合了我们朴素的观念和体会到了人文关怀价值的张扬。
“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的人文处理,让我们重新“法不外乎人情”的当下价值。从深层次来说,法律与人情本不应有矛盾之处,且当法律与人情冲突时,应先考量人情的要求。正如管子所说,“政之所兴,在顺;政之所废,在逆”。根据我们今天的理解就是说,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要合乎民情、顺乎。以本则新闻为例,满足老人为孙子吃上粽子的愿望,显然是合乎民情的,如果法律生硬到连这一点都应刚性处置的话,恐怕也难以让真正信服法律的威力吧?
在古代,判案讲求顺乎人情,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求达到民风淳朴和受到拥戴的目的。放在当下,社会更应这样的信号,而“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给了我们观察的范本——法律不能人之常情,更不能失去温情。应指出的是,这里的“情”,不是私情,不是代表小集体利益的“情”,而是一种人之常情,是符合基本人性的情感,并得到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情感,决不是个人的判断。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众人之情,能取得社会共识的民情。
只有跳出小圈子的“情”的困扰,才能避免对法律机制产生疏离感和不信任感。假如老人不是为了让孙子吃上粽子而是为了发财或者是出于某种恶意进行盗伐林木,不仅不能取得的人文执法,更不可能取得整个社会的理解和的认同吧?也就是说,一方面,要认识到情理法共生与互动的价值,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于追求人情导致对法律的和消解,避免法律工具主义的出现。简单地说,就是要让情理法符合现代社会和现代建设的要求,让在对法律真正的同时,发挥情理法交融的独特价值。
“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的人文处理,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也更能发挥的作用。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是,“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追问何谓良法时,情理要素显然无法被忽视。当然,不能单一提高情理的作用,以防止法成为情理的附庸,但也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忽视情理的蕴涵。今天,情理法的兼顾与共生依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和法律命题,“法不外乎人情”下的“老人为给孙子买粽子盗伐林木”值得我们认真审视与反思。
(原标题:“盗伐林木买粽子”的情理法审视)
网友评论 ()条 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