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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类别:永州人文历史 日期:2024-12-2 16:03:48 人气: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租赁双方的权益,并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1995年3月6日令第24号发布)《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告如下:

  (二)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提供住宿服务的租赁房屋,应当按照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并依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五)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需进入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不得或阻碍。

  (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不符合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二)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至辖区或社区警务室;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或拆改室内设施,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登记承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人不按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机关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对房屋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第九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五)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报告。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报告机关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第九条第四项,处以,非法所得。

  (六)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物品。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第九条第五项,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未获许可擅自经营。未经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依照《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予以。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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