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许洪源) 杨某在工厂内正常作业,却不慎将在厂内玩耍的小孩常某碾压。近日,宁远县以犯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铲车在宁远县清水桥镇某砖厂内铲料作业时,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在附近玩耍的被害人常某碾压。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系遭钝性损伤致严重颅脑损伤、心脏挫伤死亡。另查明,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常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已赔付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常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诉机关被告人犯致人死亡罪成立。被告人杨某是在工地从事铲车作业时发生事故,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作业区有小孩在内玩耍。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且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可认定被告人行为属情节较轻。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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