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函〔2013〕142号
永州市人民
关于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经省人民(2013)政国土字第914号文件批准,市人民决定征收土地20.2583公顷。根据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
二、被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镇新田村、张家铺村、青草铺村(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面积20.2583公顷,其中:林地19.1184公顷,牧草地0.3609公顷,其它农用地0.7790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调整永州市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关于公布永州市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凤凰园(联系电话:)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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