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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经济永州市人民关于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类别:永州经济 日期:2013-9-13 16:19:28 人气: 来源:

  永政函〔2013〕142号

  永州市人民

  关于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经省人民(2013)政国土字第914号文件批准,市人民决定征收土地20.2583公顷。根据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项目。

  二、被村(组)及面积:永州市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仁湾镇新田村、张家铺村、青草铺村(四至范围详见红线图),面积20.2583公顷,其中:林地19.1184公顷,牧草地0.3609公顷,其它农用地0.7790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调整永州市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3〕9号)执行。

  (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永州市人民关于公布永州市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执行,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

  (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永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凤凰园(联系电话:)办理登记手续,请互相转达,逾期不予办理。

  五、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凡抢建、抢种的地上附属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人若对本通告关于征收的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与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助标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通告对土地、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与房屋的征收。

  永州市人民

  2013年9月4日

关键词:永州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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